“从0到1”后“陪跑”100天
场均观看人数超过3000人,最高单场销售额超过1.1万元,凭借这一成绩,“唐老腊”成为“百日火种计划”的“冠军学员”。这一成绩,也让刚开播三个月的“新手主播”唐陈喜出望外。
2022年9月下旬,在当地政府的牵线搭桥下,“唐老腊”负责人唐陈和张石强参加了“新农具计划”。在为期两天的线下培训中,两位“新手”主播和来自巫溪、酉阳、彭水三县的新农人一起,学习了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数字化技术。
培训结束后,“百日火种计划”接续启动。在三个月的时间里,腾讯组织供应商百准、脸赋云一对一、手把手地指导主播的话术及场控、排品过品的逻辑、直播节奏的把握、直播间留人技巧,让品牌更有说服力。每场直播过后,团队还在讲师的带领下复盘直播表现,改进直播技术。“比如在开始直播的五分钟安排引流品,之后是福利品、爆款商品等,这样就可能吸引那些刷到直播的人,成为我们的顾客。”唐陈说。
“传统的短期电商培训一般只能帮助新农人度过数字化技能学习‘从0到1’的阶段,而在培训后技能‘返0’、培训效果‘归0’现象普遍存在,百日火种计划旨在解决这一痛点,不仅是从0到1,还在扶新农人‘上马’之后陪跑100天。” 腾讯公司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表示。
打通私域生态,复购率明显提升
视频号自身的流量,以及微信、企业微信、公众号等完整的生态,是何航鞋业负责人何财明选择视频号的原因。如今,何航鞋业手工制作的丝瓜络布鞋,已形成了从田间到车间,再到直播间“三间合一”的成熟产业链模式,带动当地近200人的创业就业。
如今,在视频号直播的同时,主播们也都会提醒观众添加微信、进入微信群,打通私域生态。凭借精细化运营,客户转化率和复购率明显提升。
“视频号是以社交推荐为主,朋友点赞、转发的越多,被推荐的可能性越大。再加上我们通过微信建立微信群、公众号,触及面非常大。”何财明说,“何航鞋业”的客户复购率高达30%-40%。
司晓认为,相比其他平台,微信视频号更聚焦于私域生态的优势。“商家通过直播把用户沉淀到私域,或者通过企业微信号、个人微信号把公域的流量沉淀到私域,再通过私域的精细化运营,把私域流量导入到公域直播间去成交。”
打造更多三农领域超级IP直播间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做好“土特产”文章,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向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效益。
各大平台也都积极打通农业供应链,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视频号直播创新“快速度、短距离、少环节”新型电商销售模式,帮助各地的土特产成为俏货。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也都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成为新农具,帮助新农人沉淀私域流量,撬动更多公域流量,实现数字化经营。
像“唐老腊”和“何航鞋业”一样,如今,一条条腊肉、一粒粒大米、一双双布鞋等特色好物正在通过视频号直播间,从重庆的田间地头来到全国各地消费者手中。
腾讯公司副总裁兼西南区总经理蔡光忠表示,全国上千个县各有特色,无论是当地特色美食、农副产品还是个体品牌,都可以打造“视频号头部县域IP直播间”,培养享誉一方的地域性头部县域品牌。下一步,“视频号新农具火种计划”将会利用资源和经验,在更多县域都打造出多个具有影响力的三农领域超级IP直播间。
“我们将扎实推进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挖掘、培育各地‘名优特新’等适合网上销售的农产品,让更多的特色产品通过视频号平台走出去,推动产业振兴更上新台阶。”蔡光忠说,“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以培训为切口,助力农村人才培训,帮助他们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